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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批罚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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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1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消防部门获悉,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辖区高层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行为,开出了全市首批罚单

消防监督员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均为雨花消防 供图
前期,雨花区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中,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派出所、社区积极宣传普及了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市民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消防监督员介绍,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在多次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高层住宅小区首层公共门厅内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现场要求物业公司管理人员通知车主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室外,并告知再次发现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将处罚款。

检查中,消防监督员发现有电单车违规停放。

8月19日晚,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街道、派出所在对高桥街道、井湾子街道、洞井街道开展联合夜查时发现,邓某又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高桥街道金鸿宇大厦的楼梯间充电,李某再次在才子嘉都小区的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井湾子街道某小区仍存在电动车停放在走道和公共门厅充电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雨花消防分别依法给予处罚,对相关个人及物业企业罚款共计3000元
“动员一千遍,不如依法问责一次。”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介绍,对于无视公共安全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的陋习,必须给其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雨花消防开出首批电动自行车消防违停罚单,旨在利用公众罚单的高关注度,结合案例做好相关普法工作,为从源头上遏制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可能燃爆引发的安全事故奠定坚实法治基础,确保公共安全。

普法时间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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