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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小利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沦为电诈“帮凶”,常宁这名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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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8 17: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宜阳派出所自我加压、攻坚克难,快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犁庭行动”以来,宜阳派出所持续加大对辖区“两卡”线索的梳理、核查力度,通过逐一缜密核查,发现夏某(男,32岁,本市宜阳街道办事处人)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重大嫌疑,于是展开全面调查,很快查清了夏某的犯罪事实。8月27日上午,在罗桥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宜阳派出所民警将夏某抓获归案。

       经查明,2020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夏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U盾,然后将该银行卡和U盾交给他人使用,获利2000元钱。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活动,不到半年时间流水进账达32万余元。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李某秋被诈骗,其中3000元被诈骗资金就被转入到夏某银行卡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温馨提示: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买卖、出租身份信息、银行账号、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可能会被诈骗分子利用,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以自己名义开办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交给他人使用,无形中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无论是出售还是收购银行卡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会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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