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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派出所连破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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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5 16: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宜阳派出所主动出击连续作战,在局侦查作战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快速破获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

犁 庭 行 动


01

2020年11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袁某(男,23岁,本市罗桥镇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先后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交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3600元。后这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1年1月2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受害人郭某兵被网络诈骗20余万元,其中有两万余元被转入袁某卡中。2021年1月20日至2月3日短短半个月时间,袁某这两张银行卡流水进账高达85万余元。2021年8月31日,民警将袁某抓获归案。

02

20209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吕某源(男,20岁,本市泉峰街道办事处人)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对方声称若吕某源用本人的银行卡帮其收款,再将钱款打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每笔钱都会给吕某源好处费。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吕某源欣然应允,使用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帮助对方收款再转账,并从中非法获利两三万元。202191,民警将吕某源抓获归案。

03

20214月,犯罪嫌疑人谢某伟(男,23岁,本市白沙镇人)办理一行银行卡和电话卡售卖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元。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16月份流水进账就高达130余万元。202194,民警将谢某伟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吕某源、谢某伟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温馨提示: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买卖、出租身份信息、银行账号、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可能会被诈骗分子利用,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以自己名义开办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交给他人使用,无形中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无论是出售还是收购银行卡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会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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