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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湘南纺织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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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4 18: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湘南纺织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湘南纺织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 16日

    

  常宁市湘南纺织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方案

  为确保常宁市湘南纺织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号)、《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

  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水口山镇小洲村,三角塘镇石岭

  村、千家村,宜阳街道办事处宜潭片区董家村、金塘村、茶园村,

  均属Ⅰ区。

  (二)区片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衡阳市征

  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

  1.水田按 45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 360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 360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 45000元/

  亩计算。

  5.经济林按 22500元/亩计算。

  6.其他草地、坟地、林地(非经济林)按 22500元/亩计算。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按照衡政办发〔2015〕73号、常政办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月 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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