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统一明确规范如下: 一、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的,可以办理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结清时的尾款; 二、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已经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可以办理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贷款结清时的尾款; 三、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住房贷款近12个月的月还款总额,不包含其他一次性现金还本等。 此通知从2021年7月20日起执行。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本人向缴存地管理部提出申请,缴存地管理部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相关情况,对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缴存明细,同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二、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异地贷款。 三、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异地贷款职工有其他要求的,需单独来函明确,管理部按照函件的要求在政策准许的范围内予以协助。 四、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