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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发布违法广告……衡阳2家店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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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18: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有力震慑违法者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日公布

一批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

“冷链食品案例”“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

执法典型案例

▼▼

1、衡山县某日杂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4月20日,衡山县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冷冻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衡山县某日杂食品商行存在冷链食品安全问题。经调查,有以下违法行为:该商行冷库内合格商品区域摆放的“酥脆油条”“海辉芋饺”“脆皮香蕉”“烧烤生料猪鞭串”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2021年5月8日,衡山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以下过期食品予以销毁:“三全酥脆油条”6袋 、“海辉芋饺”6袋、“脆皮香蕉”3袋、“烧烤生料猪鞭串”1袋;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衡南县某酒楼餐饮有限公司某新概念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6月9日,衡南县局在“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整治中发现衡南县某酒楼餐饮有限公司某新概念餐饮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源。


经调查,有以下违法事实:该店门头灯箱广告有“一条河,一个渔夫捧一条大鱼”,吧台对面墙壁上有店堂广告画面一幅为一只大甲鱼,文字为“生态甲鱼”,旁边一个“零”周围、“零抗生素、零农残、零化学添加剂、零药残、零激素”字样,另一幅为“湘水有情、鱼味无穷”画面有一些鱼虾的图形和“基地每日直供,新鲜看得见”等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所指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7月12日,衡南县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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