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3.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 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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