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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衡阳一男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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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 1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31日,衡阳一男子彭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8月23日晚,彭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某民宿开房,购买350元冰毒和麻古在房间内吸食,并在当晚先后容留6名人员在其所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中包括两名未成年人。8月24日凌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彭某某以及吸食毒品的6名违法人员,被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彭某某所开的房间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疑似毒品麻古一包以及吸毒工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无疑是把自己推到触犯法律的境地,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助长了他人吸食毒品,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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