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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潇湘街北侧人行道时,其车前部与沿该人行道行走的被害人莫某某接触,造成莫某某受伤倒地,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逃逸。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进行立案侦查,并被提起公诉、接受审判。
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释法说法: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电动车,未避让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跑,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该院检察官也呼吁大家开车时保持清醒头脑,饮酒请勿开车,车速慢一点,保障你我他。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逃跑就能解决问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你的可能将是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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