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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叛卖三无口罩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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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1 10: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9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贩卖伪劣口罩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同案在逃人员依法进行追捕。

经查,2020年2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三次从湖北省仙桃市进购“三无”一次性口罩39万余个,通过网络向全国销售。截至案发,两人非法牟利合伙贩卖伪劣口罩销售额约95万元,获利12余万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果和微生物指标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该案发生后,常宁市检察院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依法提前介入,跟进案件线索,引导公安机关强化固定证据,同时从公益诉讼方面开展调查取证,尽最大力量阻止假冒伪劣口罩继续流入社会、危害群众健康安全。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常宁市检察院主动担当作为,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以免上当受骗。购买相关防护用品时,记得保留小票、索要发票。
检察官普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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