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基础〔2020〕199号
湖南省衡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对湖南省衡阳至永州公路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衡永办〔2019〕18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1、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对该项目进行核准。2、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文件第三条,以及《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政发〔2017〕21号)文件第三条,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属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衡阳至永州高速公路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复函》(湘政办函〔2018〕10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衡阳至永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433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000202000017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衡阳至永州公路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湘交函〔2020〕70号)。1、为完善湖南省高速公路网络,加快构建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满足交通运输增长需求,支撑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区域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意建设衡阳至永州公路。项目代码:2019-430000-48-01-007978。2、本项目起于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雨母村寺塘冲,与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相接,往西经衡南县谭子山,祁东县城南、灵官,永州市祁阳县城北,冷水滩区黄阳司,止于冷水滩区王家铺,与邵阳至永州高速公路相接,主线全长约107.52公里。全线设置寺塘冲(枢纽)、谭子山、祁东东(枢纽)、祁东、灵官、祁阳、黄阳司、牛角坝、永州北(枢纽)等9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谭子山互通连接线约4.37公里、黄阳司互通连接线约3.65公里。另在湘潭至衡阳西线高速公路建设雨母山互通1处,建设雨母山互通连接线2.05公里。同步建设必要的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含交警、路政基地等)。3、本项目主线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谭子山、黄阳司、雨母山三条互通连接线路基宽度分别采用12米、10米、15.5米,互通连接线均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均采用60公里/小时。本项目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4、本项目投资人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开招投标确定为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项目法人单位为上述投资人组建的湖南省衡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全部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湖南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5、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51.78亿元。资金来源为: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投资人筹措解决。项目资本金约占总投资的20%,具体比例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精神与金融机构进行适当调整,资本金出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6、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本项目投资人具有施工资质,能依法自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本项目施工可不再进行招标由投资人自行建设。本项目有关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自行招标。(一)加强区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及采空区等调查,结合区域路网规划以及沿线城乡规划,深化局部路段路线方案和互通立交布设方案优化比选,做好与相关公路的衔接。同时,进一步做好桥梁、隧道方案的比选论证,并做好防洪、通航等论证,控制工程风险。(二)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耕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把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排查控制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9、请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报建手续。请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10、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11、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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