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时,刘某、胡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需要学生或者家长证明,而是需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需要负责任,举证责任在校方!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疑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这里的举证责任需要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承担。这就教育广大同学们,嬉笑打闹要注意分寸,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原则上,足球、篮球、自行车等运动项目自身存在一定风险,参与者都是明知的,不能因为队友的正常运动行为受伤而主张侵权赔偿。大家是大孩子了,人身安全,首先是要自己注意。
借这个机会还要特别强调一下:综合运用民法和刑事保护方式,预防和惩戒恶性校园欺凌、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为学校、社会和学生及家长高度关注。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8609人,提起公诉13430人。同学们要增强防范意识,自己被害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学校、警方报告,决不能隐、忍,害怕不敢告诉!那只会助长违法犯罪,使其更嚣张!
近年来,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有的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最高检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现难、发现晚等问题,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同推动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努力把潜在的“大灰狼”拒之校园门外。
要特别向同学和家长们指出,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自己或者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有的长期隐瞒受侵害的事实。部分受害人成年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对此,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给了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比一般为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更长也更为合理的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立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是对潜在的违法作案人的威慑和警示,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安全屏障。
古语讲,“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将多措并举,不折不扣把实施民法典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与老师、广大同学和家长们一起,共同守护、见证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成为未来祖国建设的栋梁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