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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省民政厅官网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高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
从2021年1月1日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4000元/年提高到4300元/年。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由不低于213元提高到不低于229元。
据介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月人均救助水平高于上述标准水平的县市区,应当确保2021年标准、水平只升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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