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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湖南省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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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2 1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知对方正在进行驾驶培训,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与对方同桌饮酒,还将车辆交由对方“练手”,自己坐在副驾驶位进行“指导”,糊涂车主成危险驾驶共犯。

5月19日,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珠晖大队依法将谭某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该案是湖南省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4月27日晚21时17分许,衡州大道洪塘路口发生一起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珠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出警至现场,发现第三辆车上驾驶员、副驾驶以及车上后座两名乘客身上有很大的酒气,民警将四人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现场其他两名车辆驾驶员和刘某陈述,并通过其他证据佐证,确定当晚事故追尾车湘DLX***驾驶员系刘某。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冒了一身冷汗,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且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8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查,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湘DLX***车主谭某坐在副驾驶座,车辆为什么是由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某驾驶?车主谭某声称自己喝醉了,车辆是由谁开动自己并不知情,案件是否另有隐情?

珠晖交警大队立即成立调查小组。一边从嫌疑人、证人出发固定证据;另一边从事故现场、视频监控等方向锁定证据。在强大的证据链面前,谭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当晚,谭某、刘某与同事在食堂喝完酒后不过瘾,转战附近饭店,席间几人推杯换盏,喝完白酒喝啤酒,喝完两场酒后,准备驾车前往KTV继续娱乐。刘某最近在学习驾车,大胆提出由自己来开车,车主谭某则坐上副驾驶指导。车主谭某在明知刘某未取得驾驶证且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任由刘某驾驶自己车辆上道路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所幸当晚被撞两车仅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而刘某和谭某受到安全气囊保护,只受轻微伤。目前,珠晖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刘某、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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