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该科考试成绩扣20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开考铃响前答题或者终考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交头接耳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室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6)未到规定的交卷时点提前交卷的;
(7)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室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科目规定可携带的纸质资料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7)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6)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代考处理:
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纪舞弊情节应在《考室情况记载表》上予以记载,并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报考点正、副主考集体研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名以上的考务人员(监考员)及考点主考共同签名,由县市区中考办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2、在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发现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3、在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中招办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4、本章凡未涉及到的有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