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梅是一位全职妈妈,只有小学文化,为了下一代受到更好的教育,带着两个孩子租住在县城。丈夫是一名长途货运司机,每月会固定拿出5000块钱用于家庭开支,日子过得也还可以。2019年下半年,伍某梅的微信好友发来消息:网上刷单可以赚钱,用支付宝和银行卡帮别人过流水,支付宝过账1000元返利8元、银行卡过账10000元返利3元。禁不住利益的诱惑,伍某梅用自己的支付宝和4张银行卡帮助网络平台刷单、过流水。为了多赚钱,她又先后找出母亲的3张银行卡、丈夫的2张银行卡进行刷单、过流水。截至2020年下半年,伍某梅通过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母亲、丈夫的银行卡进行刷单、过流水。一年的时间,伍某梅“进账”5000多元。“她说在我这租银行卡用,一张卡每月500元。”伍某梅说,她有些不放心,对方再进一步,“就是网上赌博平台过流水,你尽管放心,要抓也是抓上面的老板。”尝到甜头的伍某梅未再多想,将其本人2张银行卡出租,当场“进账”1000元。紧接着,她又根据朋友的需求帮忙刷单,劳务“进账”2100元。在这之后,她又陆续在别人手里购得多张银行卡转卖至其朋友处“进账”2000元。2021年2月13日,被害人涂某报警称其找到了诈骗其钱财的人员。新化县公安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嫌疑人立案侦查,将伍某梅传唤到案。经查,伍某梅通过本人刷单、贩卖银行卡用于刷单产生的流水达1.04亿元,所谓的“进账”只有1.3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近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伍某梅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缴国库。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过流水”,均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莫贪图小便宜,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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