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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扫黑除恶,常宁人民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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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22: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重点打击以下11类黑恶势力
      1、非法购买、持有、私藏、使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它违禁物品,参与涉恐涉暴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和政治安全的黑恶势力。
      2、以暴力和不正当的手段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要严查组织,参与,包庇,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幕后“保护伞”。
      3、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强供地材、强装强卸,干扰重点工程建设,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4、使用“霸选”、“贿选”等不法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和破坏农村发展,操纵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
      5、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为害一方,侵害群众利益的村痞恶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
      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组织煽动群体访集体访、缠访闹访等信访稳定领域的黑恶势力。
      7、豢养“小弟”、雇佣“打手”,欺行霸市,为争抢利益实施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涉黑涉恶经营业主。
      8、开设赌场,经营赌博网站、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合彩,经营涉黄场所,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农村赌博违法犯罪,并严查组织操控者、经营者、获利者、主要参与者。
      9、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金融领域的黑恶势力。
      10、受雇他人插手民间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充当“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地下出访队”、“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11、组织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110或0734-7241203

2、电子邮箱举报:cnsh7241203@126.com
3、信件举报:邮寄地址:常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委大院内市纪委(监委)办公大楼对面红房子第三间屋
4、直接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派出所举报。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打”打的只是一个点;“扫”扫的就是一大片。虽一字之差,但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打黑”打得多,防得少。“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三个“事关”):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士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三、黑恶势力新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廷,并呈现新动向。主要表现在: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3)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扰、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任务是:通过3年不懈努力,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和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年工作重点”,即: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六、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处理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坚持的七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3)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4)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5)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6)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7)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案三查”、“两个一律”和“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一案三查”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两个一律”是指: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个结合”是指:(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的“突出四个重点”和“五项工作措施”分别是什么?

答:“突出四个重点”是: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五项工作措施”是: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十、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如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一般为10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行霸、村霸、区霸),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十一、什么是恶势力?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高两部”)2018年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1)组织特征: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2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虽未达到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经济特征: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从人数上看,恶势力一般是3人以上,单个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从案发原因上看,恶势力的犯罪一般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偶发性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了:“恶势力”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要求3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但恶势力犯罪集团需要。

十二、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 来源:平安常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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