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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交通安全整治持续升级!一校车安全带损坏未更换,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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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9 09: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汽车安全带被喻为“生命带”,《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驾驶人、乘客必须系好安全带。然而,相当一部分道路交通参与者把安全带“晾”在了一边,即使损坏也不更换,甚至有安全带也不系上。近日,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查处一起校车安全带损坏未维护、幼儿园小朋友未系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该校车驾驶人郭某忠被依法处以3000元的罚款。


▲涉案校车及损坏的安全带



      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常盛校车公司牌号为湘D75382的校车上个别小孩乘坐校车未系安全带,且该校车部分安全带损坏,存在安全隐患。获悉情况后,大队车管所民警立即赶到常盛校车公司,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校车的部分安全带已经损坏,导致幼儿园小朋友不能正常使用。随后,民警立即查找到了该校车,直接进入车厢内进行检查,确认该校车安全带损坏的情况属实。为及时消除这一安全隐患,民警当天在交警大队三楼会议室约谈了常盛校车公司及其他6家客运企业负责人,责令校车公司立即召开驾驶人、安护员会议,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所有校车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同时责令校车公司对损坏的安全带立即整改,整改落实到位之前禁止校车上路行驶。为了确保快速整改到位和整改效果,交警大队派员跟踪督促校车公司,很快就全部更换了车上的安全带。


▲常宁公安交警跟踪督促整改好后的安全带



       9月24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违法行为人郭某忠(男,现年49岁,本市培元街道办事处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秋季开学以来,常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大了对校车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和监管力度。除了组织全市校车公司全体驾驶人进行毒检、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外,大队还每天派出警力上路检查接送学生的校车,全力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小朋友的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常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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