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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人注意了,随处抽烟、任性养狗将被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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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市民对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期待

越来越高

为了提升城市品位

打造“最美地级市”

近日我市新制定的两部法规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次性通过

《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  ↓  ↓


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2019年11月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江六岸滨水区域(以下简称滨水区域),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湘江、耒水、蒸水两岸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确定。

风光带控制区范围,有防洪堤的地段以防洪堤堤顶迎水面边线为起始线、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设计洪水位确定起始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一百五十米,耒水、蒸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建设控制区范围,以风光带控制区临陆地边线为起始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二百米,耒水、蒸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处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城市管理、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制定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注重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宜居,突出滨水和历史文化特色,形成自然开敞的滨水生态绿地空间和高低错落的临江建筑空间。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组织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是滨水区域建设、保护、利用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科学论证,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具体界线,并设立统一的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线标志。

第九条  滨水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合理确定不同地段的用地性质、用途和开发强度控制等级。

风光带控制区应当突出绿化和生态休闲功能,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外,不得实施其他项目建设。

建设控制区应当强化城市设计,科学规划城市天际线,依法依规确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并对建筑物的体量、色彩、风格作出规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完善滨水区域防洪、绿化、市政、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对滨水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滨水区域内的石鼓书院、湘南学联、酃县遗址、来雁塔、珠晖塔等文物古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貌。

第十二条  滨水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滨水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动态监测检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通过现场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开展动态监测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


针对厕所管理、集贸市场管理

饮用水卫生、生活垃圾处置

控烟管理、养犬管理、病媒生物防控等

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作了明文规定

↓  ↓  ↓


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9年11月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行政首长为负责人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并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爱卫会办公室,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建设,健全工作网络,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医疗机构、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六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卫生标准,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居)委会和文明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并设立明显标志,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农村厕所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村(居)民生活。

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建设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给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活禽销售应当实行存放、宰杀、销售隔离,做好清洁消毒和废弃物、病死禽只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水质监测设备和人员,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水质检测和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需要,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等,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推行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置,落实专门保洁人员。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和制止。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名称、种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提出控制目标和要求,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贮存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相应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由市爱卫会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人反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犬只饲养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嘴套,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两部法规实施后


将对衡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国家卫生城市和建设最美地级市

起到重要作用

期待咱衡阳越来越好!


来源:衡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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