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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常宁:五万起罚!重拳打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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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10: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擅自执业,一边开着药店给人卖药,一边给人看病打针,最后还出了事——将患者治成了面瘫。最近,这样一个藏在药店里的“黑诊所”被执法机关查处,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常宁市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出的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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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彩

内 容

【现场】

   有输液的行为就不行。

【正文】

12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家曾被查处的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店内整改效果明显,店内未再开展与医疗有关的诊疗活动,也没有输液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同期】谷文君   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

   他是9月20日打针出现了问题0631举报人称他在常宁市水口山镇药房内肌注一支药,出现了面瘫,我们接到这个举报以后,我们就立即受理立案。

【正文】

接到市民举报后,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店内,一名身穿蓝色格子衣服的中年妇女刚刚输完液,非法执业人员给其拔针头的场景被执法人员拍个正着。

【同期】谷文君   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

    但现场的患者不配合我们调查询问,也不提供给我们身份信息。

【正文】

尽管被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现场还留有注射用的药品和注射器、输液管等,但是店内患者以及其他人员都拒绝回答执法人员的任何询问。

【同期】谷文君   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

   我们就电话通知举报人 让他过来接受我们的询问调查 确认行医者到底是谁 经过询问 行医者是蒋某某,我们对蒋某某询问以后 他承认患者是他诊治的

【正文】

经查,这家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者蒋某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未注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字幕】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正文】

执法人员表示:涉事药店,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掩护下,开展与医疗有关的诊疗活动,明显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执法人员当场封存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同期】谷文君   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股股长

   我们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然后2020年11月16日我们就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告知当事人对他予以处罚5万元没收药品器械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正文】

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6月1日实施以来,常宁市打击非法行医开具的首张“罚单”。据介绍,新法出台后,无证行医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这为今后打击无证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字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同期】李爱武    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该法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对各类损害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我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市场合法秩序。

【正文】

据了解:2020年6月1日前,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取缔非法诊所1家,立案1家,罚没款10233元,自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以来,常宁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依据本法取缔非法诊所1家,立案1家,罚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来源:衡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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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8 16:1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南门口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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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9 18: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q1234 发表于 2020-12-18 16:15
还有南门口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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