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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领导让你过年回家加班 你愿意吗? 因为拒绝春节带电脑回家上班
上海的小张 被公司给“炒鱿鱼”了…… 2月1日 这件事有了最新进展! 公司要赔给小张19.4万元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2019年春节,在上海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的小张被要求携带电脑回家过年,但是他拒绝了,后来他被公司开除。在开除通知中,公司认为小张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 同时,公司表示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小张则认为春节期间,自己需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而且这27天是正当假期,包括春节假期11天以及调休12天和2个周末。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双方也出现了分歧。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而小张最近半年,都是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状态,对此,小张却表示,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对于诸多分歧 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小张申请了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赔偿金19.4万元 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 获得支持 不过公司也把小张告上法庭 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
针对午休时间的争议,被告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自上午9点至下午5点半,则其应当知晓午休时间为半小时,被告本人亦认可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故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按要求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劳动,系其返回公司拿取电脑这一客观原因所致,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三项违纪事实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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