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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炸鱼捕捞!新河警方快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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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4 1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实施炸鱼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5名,用“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警旗添光彩”的实际成效,守护母亲河湘江的一江碧水。

      4月29日15时许,新河派出所接到“衡阳群众”报警称:湘江河新河镇河洲村浯洲岛河段有人炸鱼。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当即将实施炸鱼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杰、陈某文、陈某平、刘某喜、陈某依法传唤至常宁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查,龙某杰、陈某文等五人结伴驾车来到常宁市新河镇河洲村浯洲岛上,龙某杰使用购买的烟花改制成爆竹,将爆竹扔进湘江河里实施炸鱼,五人共捕获“鲫鱼”、“白条鱼”等品种的野生河鱼若干。 

       目前,龙某杰、陈某文、陈某平、刘某喜、陈某五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正告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已进入“十年禁渔期”,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触碰底线,以身试法。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好母亲河湘江的良好生态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常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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