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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前夕,为彻底消除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风险隐患,我市针对吸毒人员逐人开展风险分类评估,全面启动社戒(社康)脱失人员“清零”行动。
在行动中发现户籍在泉峰街道劳动路社区的社区戒毒人员程某林,一直没有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且该对象除了一纸因学迁徙的“单人”户籍外,没有任何信息资料。泉峰街道办事处地处常宁市城中心,流动人口多,人员结构复杂,街道禁毒办工作人员费时半个月走访了半个城区,仍未找到任何线索。
获悉情况后,市禁毒办向主管副市长廖勇汇报,廖勇副市长高度重视,当即指示要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结合传统方法全面深入摸排社戒(社康)违协人员,全力以赴查找此人,严重违协人员应惩必惩。随后泉峰街道党工委书记李芳林、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陈细柳、泉峰派出所所长尹少彬紧急商讨决定采取非常措施,由办事处和派出所成立联合工作组全力摸排。9月20日下午5时,获知程某林正在长沙某地。当晚7点常宁派出工作组奔赴长沙, 9月20日晚上11时在长沙芙蓉公安分局全力协助下,成功查获吸毒脱失人员程某林。
经对程某林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9月22日常宁市公安局结合其之前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对其作出了2019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2日为期两年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目前程某林已被送入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不按期报到长期“躲猫猫”?!“违协必惩”绝不是一句空话,2019年上半年,我市对社戒(社康)违协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4人。希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珍惜挽救自己的机会,相比较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是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和限制,更多是对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关爱和帮扶。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来源:衡阳市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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