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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两名男子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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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5 09: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西岭派出所、江河派出所在交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分别查处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案件,两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10月2日20时许,西岭派出所民警在城区协助交警大队开展交通整治行动中,在青阳路现场查获驾驶人王某年(男,现年26岁,本市白沙镇上洲村人)无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D7RW68的小车,遂将王某年依法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王某年还有吸毒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吸毒的行为被依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10月1日晚上22时许,江河派出所民警开展交通整治工作中,在辖区湘江村路段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周某成(男,现年57岁,江河乡双坪村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MEF883的货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某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文章来源:常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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