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公安局西岭派出所查处一起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案件,车辆所属的常宁市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被依法处罚
11月12日10时许,西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六图村开展交通整治时,依法对一辆白色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货厢内装载了六十多箱烟花,但该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辆属于常宁市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所有。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常宁市公安局对市某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来源:西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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