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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则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新闻,曾引起了全网的关注。
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把住在同一个小区的10岁女孩骗到家里,欲行不轨却遭到激烈反抗。盛怒之下,男孩用水果刀在女孩身上乱捅一气,女孩当场身亡,随后男孩将其抛尸灌木丛。
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施3年收容教养。最终,“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童案”法院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128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蔡某同学说,蔡某平日欺负同学,多次尾随、跟踪、骚扰女性,发生这种事情,似乎早有预兆。蔡某事后还在班级微信群努力制造一个自己是被冤枉的角色。并说“呵,我虚岁14。”
难以想象,这样一个对生命如此轻视的人,三年后,收容教养期满回归社会,是否继续会对他人造成危害?
未成年,是否成了犯罪的保护伞? 12月23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一)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有意见建议该定义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避免挂一漏万。
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列举具体行为同时,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授权国务院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
增加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进行了完善。
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四)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
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格。考虑到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 无知与未成年不能成为任何人的保护伞, 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的借口。
我们应该保护青少年不受伤害,而不是让伤害他人的青少年不受任何惩罚。
另外,家长也要告诉孩子,面对欺凌,要勇于反抗,及时将被欺凌、被伤害的情况告知老师和家人。同时更要教导孩子不要伤害他人,尊重他人,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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