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以《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契机,主动作为,全力以赴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地落实,有效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着力提升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和省委“三高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3月1日上午,记者在长沙街头走访发现,新规实施首日,喵走、小遛共享等品牌已为旗下部分上路运营的共享电单车配备了头盔。这些新配备的头盔有黄色、黑色等多种颜色,由一根塑料绳拴在车把上,放置在车篮里。
▲长沙部分共享电动车加了头盔。
当天长沙下雨,很少有市民骑共享电单车,这些放在车篮里的头盔满是雨水。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他们均表示,共享电单车的头盔在外面日晒雨淋,卫生情况堪忧,骑车时不愿意佩戴这些头盔。
此外,由于共享电单车的头盔只是由一根塑料绳拴在车上,极易被人剪断绳子盗走。记者在网上查询得知,扬州在2020年就出现过上千个共享电单车头盔失窃的情况。
记者从岳麓交警大队获悉,新规实施首日,针对骑行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岳麓交警当天共教育处罚750余人。
▲岳麓交警在教育处罚违法人员。 均为长沙晚报通讯员 胡谦 供图“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当天,在麓山路牌楼路口,岳麓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就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展开集中整治。
对于交警现场查获的轻微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让相关违法当事人在“长沙交警”微信公众号观看交通安全警示视频,然后进入考试模块接受交通安全常识考试和安全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要求当事人前往集中宣教点,由交警进行现场授课,解读交通违法危害,现场集中观看事故警示视频后,再进行交通法律法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接受处罚。
现场,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交警还向群众重点宣传了电动自行车整治、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等内容,让驾驶人切实感受到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帮助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引导市民提高交通素质,杜绝交通陋习。答:《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不戴,驾驶人和乘客会面临何种处罚呢?
“《办法》在通行规定方面新增了8项,大家一定要注意。”刘建锋介绍,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是《办法》关于通行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也是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此次《办法》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意味着湖南从立法上确立了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制度。”
也就是说,从今天起,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乘坐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以前骑行电动自行车达到醉驾标准才构成交通违法,《办法》规定,酒驾骑行电动自行车一样构成交通违法。
答:据《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此外,《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答:《办法》中第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医院、展览馆、公园、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民用机场、体育馆、影剧院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鼓励建成小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闲置空间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充电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答:对于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专列一条,即《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不得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条件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答:《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答:新强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作了明确规定,即: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电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400W;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为了有效推动国家标准的落地施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法》作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只有符合新国标、且获得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对于《办法》实施前群众已经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上临时号牌的政策。三是明确设定过度期。《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为3年。也就是说,从2024年3月1日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取得的临时号牌全部统一失效,所有超标车辆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来源丨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洪虹 通讯员 胡谦 朱虹、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