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在小广场散步,
被一男孩牵的宠物狗碰倒摔伤。
老人住院治疗近一月后,
不幸身亡。
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九旬老人老甘正在厦门市湖里区一个小广场的路边散步,9岁男孩小荣牵着一只宠物狗走来,宠物狗碰到老甘后老人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老甘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经诊断,老甘左股骨骨折、左腕部皮肤裂伤,而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老甘出现了咳血、呼吸困难等症状。同年12月12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单》。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老甘于12月23日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老甘的三个儿子遂将小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先生夫妻诉至法院。
老甘的子女认为小荣遛狗绊倒老人导致这样的后果,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提出要求赔偿44万余元。
小荣的父母承认孩子牵的狗绊倒老人是事实,但他们认为碰撞不会直接导致死亡,老甘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症,身体虚弱,他是因为术后病情急剧恶化导致死亡,而且最后是老甘的子女提出出院,老人于出院当天离世。
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答辩称,小荣牵的狗的轻微碰撞仅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损害后果,老人家本来年纪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项既往病史,导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因此,被告只需要对老甘骨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就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老甘被小荣所牵的狗碰到摔伤后住院治疗,在治疗无明显好转、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因此可以认定小荣牵着的狗碰到老甘的行为与老甘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老甘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自负责任。所以,老甘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减免小荣赔偿责任的情形。又因小荣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荣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林先生夫妻承担。
审理中还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进行认定,合计费用39万余元。
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林先生夫妻向老甘三个儿子
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等共计39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
厦门中院作出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摔倒与死亡有关
狗主人应担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林先生夫妻是否应就
老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荣牵着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对此没有过错;
老甘因骨折而就诊,在医疗机构诊断其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亦不存在过错;
老甘术后出现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等症状,治疗后无明显好转,家属在其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出院符合闽南地区的风俗,亦不存在过错。
老甘高龄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佳、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其术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预见范围,在无证据表明其他侵权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老甘摔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老甘的个人体质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亦不属于阻却因果关系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先生、刘某妹仅以其个人既往病史等体质状况主张减免赔偿责任与法无据。